政协富宁县委员会界别协商会议制度
政协富宁县委员会界别协商会议制度
(2020年2月24日政协富宁县第十届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政协界别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根据全国和省、州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界别是构成人民政协的基本单元,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征。界别协商是以界别为单位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履职活动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政协履行职能水平的必然要求。
第二条 界别协商的主体由中共、政法军警、特邀、工业交通、工商联及非公经济、工青妇及无党派、财税金融、教体文旅、医药卫生、农林水、归侨三胞及民族宗教、村社12个界别组成。
第三条 界别协商会议原则,坚持相互尊重、体谅包容、求同存异、平等协商,把协商民主贯彻于协商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县改革发展和党政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第四条 界别协商会议的内容:突出界别特点,围绕本领域开展协商,着眼解决问题,契合决策需要,反映群众意愿,并体现界别的代表性、行业的专业性,界别协商原则上每年安排1至2次。
第五条 界别协商议题的提出:界别协商议题可由县委和县政府交办,可由县政协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可由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所联系的界别协商提出,也可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与所联系的委员代表提出。
第六条 界别协商的形式
(一)起草方案:由牵头专门委员会与界别委员提出协商方案,经分管副主席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会前走访:分管副主席带队组织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委员进行走访,了解情况,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开好会议作准备;
(三)召开会议:会议由分管副主席主持。参会人员范围为相关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界别有关委员共同参加,也可邀请有专业特长的代表人士参加;
(四)会议议程:相关部门负责人作情况介绍,与会人员进行交流,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第七条 界别协商活动由界别负责人或所联系界别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由相关界别或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努力营造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氛围。
第八条 界别协商成果运用:界别协商结束后,根据协商内容,形成的材料可以大会发言、提案、社情民意、专项报告经分管领导把关并送主席会议审定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第九条 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协商成果转化情况的跟踪了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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