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富宁县委员会乡镇委员小组活动制度
政协富宁县委员会乡镇委员小组活动制度
(2020年2月24日政协富宁县第十届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住乡镇县政协委员履职活动组织化、规范化、有序化,切实提升委员履职的质量和实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协在各乡镇设委员小组,由委员小组负责住本乡镇委员履职活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乡镇委员小组设组长1名(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副组长1名。认真履职,确保小组活动富有成效。各委员小组要明确1名政协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做好委员联络及活动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委员小组活动可采取集中组织学习、座谈讨论、参观考察、调研视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组织委员学习。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州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学习了解《政协章程》及人民政协的理论和历史;
(二)组织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组织委员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积极撰写调研视察报告;
(三)认真撰写提案。组织委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提案,积极建言献策;
(四)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组织委员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了解实情、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社情民意等形式,将人民群众的呼声愿望和利益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五)组织委员多办实事。开展走访慰问、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社会公益等活动,切实为广大群众办实事。
第五条 委员小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小组活动须建立考勤制度,对委员参加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做好相关活动记录。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信息、图片报送县政协办公室。
第六条 乡镇小组调研视察和民主监督等活动要形成报告或转化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提高活动成果转化率。乡镇委员小组每季度上报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1条(报县政协委员联络和港澳台侨外事委)、每年提交集体提案不少于1件。
第七条 乡镇委员小组要根据县政协工作部署,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县政协常委会年底听取(或书面审查)委员小组履职报告。
第八条 县政协每年按委员人数将活动经费划拨到各乡镇,专项用于委员开展活动。
第九条 县政协主席班子成员按分工联系指导乡镇委员小组工作,委(室)按联系乡镇指导、参加委员小组活动。各委员小组可邀请联系领导、委室参加活动。
第十条 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开展活动,给予时间等其他条件保证。委员要自觉服从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小组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协委员联络和港澳台侨外事委负责解释。